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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分三级干预完善矫治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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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

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种。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修订草案还针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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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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