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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二审改判成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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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孙德通律师、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丁俊涛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上诉人李政涉嫌诈骗罪二审程序中担任其辩护人,结合一审期间阅卷情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孙德通律师、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丁俊涛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上诉人李政涉嫌诈骗罪二审程序中担任其辩护人,结合一审期间阅卷情况、一审庭审情况、二审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法律、司法实践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进行参考。
总辩护意见是:本案的量刑畸重,畸重的原因是一审判决未甄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获益情况,且有利于上诉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大部分都未予考虑,机械地适用两高的司法解释,导致本案的判决结果远超全国司法实践中判例刑期的一倍以上,8年的判决结果显著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该判决非但不能起到特殊预防的刑罚打击目的,反而会被后续法院错误的仿效,该范例的不利影响作用将会愈演愈烈。
辩护词是以上诉状为基础,结合庭审情况及相关案例的搜集汇总情况,进行归纳和补充后,辩护人最终定稿的辩护词,恳请合议庭参考该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未考虑实际案情,对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获益没有甄别,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在伪基站相关犯罪中属于情节最轻微的一种犯罪类型。
1、一审判决未甄别上诉人的真实身份为“从犯”,在手机卡,且每条短信2.8分、4分钱两种收费标准),该案中短信条数与社会危害性相差巨大,且上诉人有着六项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的严厉程度显著失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了能更好地证明辩护人的观点,辩护人登陆东方律师网,点击进入全国最为权威的“北大法宝”检索系统,点击司法判例,输入伪基站关键词,罪名选择诈骗罪,录入系统的全国总共115份判决书,辩护人逐一研读,经过事实求实地筛选和统计,汇总出15份同类型且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得出结论是: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的情节远远少于上诉人的情形下,被告人30万条的量刑为4年左右,而上诉人涉案短信条数仅26万余条,有利量刑情节有6项,竟然被处以高达8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畸重!
判决的刑期对于法院来说可能仅仅是个数字,但对于上诉人来说,一个公平正义的个案判决,不仅关系到上诉人的认罪伏法,也关系到上诉人整个家庭的欢聚还是离散,所以刑法一直要坚持“谦抑性”和“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因为人的自由是无价的。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该畸重的判决书,已经从量刑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方面都暴露出畸重的问题,恳请二审法院能纠正该显著失衡的判决书,能依法改判,也为上海以后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树立一个权威和令人信服的优秀范例。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德通 丁俊涛
2016年2月16日

附:1、参考案例汇总表(从115份判决书中筛选的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
2、115份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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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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