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杂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歌手谭晶丑闻,福州龙门峡谷,亲人离去

​  消费者权利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的特殊权利。首先,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分别为:安全权、知情权、自…

​  消费者权利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的特殊权利。首先,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分别为: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是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应与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内容一致,但又要体现其在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具体列明如下。《消法》第二章确立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主要有9项,其中,结社权、受尊重权在金融消费领域并无不同,因而不再详述;而将对金融消费者至关重要的隐私权单列出来予以说明。  一、金融消费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不能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金融消费安全保障权中要尤其注重对金融财产安全的保障。金融财产安全保障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享有的金融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金融消费领域,确保存款、股票和基金等金融财产的安全非常重要。实践中,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等情形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财产安全保障权的侵要措施,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金融信息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金融信息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赋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市场经济公开性的要求,也是合同公开性的要求。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提供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机构提供其价格、用途、使用方法、售后服务、有效期限,或者金融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金融机构有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这些信息,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例如,金融机构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信息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机构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机构有义务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其消费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干预。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金融服务,他人不得干涉。  (2)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作为其交易对象的经营者,购买其金融商品或接受其金融服务,任何经营者不得强迫金融消费者同其进行交易。  (3)金融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购买自己满意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可以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只要在挑选过程中未对经营者的金融商品造成损害,经营者不得强迫其接受。  四、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不得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其不愿意接受的服务。金融机构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费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执行有关收费标准。  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的条件”,是指金融机构不得有强制性或歧视性的交易行为。(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金融消费者预期的目的,实现其消费愿望。  (3)公平交易活动是交易双方共同协作完成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对方,并且实现了预期的交易目的。  五、金融消费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消费者权益被不法侵害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解决途径:  (1)与金融机构协商和解。在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以选择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交涉,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这对消费者与金融机构来说都是最经济、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2)求助消费者协会。随着近年来金融消费纠纷的增加,作为民间社会团体的消费者协会也吸收了不少精通金融、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中间人,支持调解,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努力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向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申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予以查处。  (4)根据与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发生金融消费纠纷后,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起仲裁。仲裁机关对争议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5)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如没有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解决纠纷。  解决途径的多元化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六、金融消费受教育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从知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消费者权利。它是指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赋予金融消费者这项权利的目的,是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掌握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以使其能够正确使用金融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获得有关金融消费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关于金融消费的基本常识、关于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基本认识、关于金融市场的相关知识等等;另一方面是获得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维权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如果缺少这方面的知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金融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通过国家的宣传,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和金融机构讲座与培训等等。除了社会各方面尽可能地开辟多种途径帮助金融消费者掌握有关知识外,金融消费者也应积极努力掌握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七、金融消费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监督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进行监督。不管是否是直接购买者,金融消费者只要在消费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实践中,经营者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容易被金融消费者发现,而后者也能够最积极、最切实、最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金融消费者有权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权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金融消费者的申诉不予以处理或无限期拖延,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处理等等违法失职行为,金融消费者均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金融消费者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给予答复,积极采纳金融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建议以改进工作。  必须明确,金融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既可以与其本人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有关系,也可以毫无关系。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当然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其他人同样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揭发、控告。  八、金融消费隐私权  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并不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的九项消费者权益之列。金融消费隐私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于其消费过程中的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隐私权利。  金融消费隐私权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积极权能。金融消费隐私权的积极权能主要表现为客户对其金融记录信息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具体说来,第一是金融信息的掌握权,一方面是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是保有个人金融信息,包括:①有关账户的信息,例如账户上所存款项、收支情况、资金来源和去向、账户记录、信用卡的情况;②有关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标的、种类、性质、内容、价格、当事人、时间等;③金融机构因保管客户的账户而获得的与客户有关的任何个人信息。  (2)消极权能。金融消费隐私权的消极权能主要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包括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交易中,有权要求交易相对人不得任意披露个人金融信息,有权禁止公共权力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第三人非法接触、披露、利用其金融信息。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①禁止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非法接触、利用和披露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除非法律有例外性规定;②禁止金融机构非法利用和披露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除非法律有例外性规定。这样既对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又充分划定了其权利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此外,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隐私权还有一项救济权能,当隐私信息被不当泄露或被侵害时,隐私权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加推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bafangmiaomu.com/shehui/98075/

作者: 头条新闻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