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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汇总(最全)

9月23日,雅芳小黑裙香水,广州中大附中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 在 严 格管理上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1. 关千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 )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 在 严 格管理上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1. 关千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 )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视具体情况 , 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 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 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 2 )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 按规定程序向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公安 机关报失。

2.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 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 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 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千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 号)的政策精神,对 外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2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 了所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3 )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 与所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符, 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 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扣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00] 187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

( 1)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 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 缴已抵扣税款的,不 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

规定。

( 2 )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 销售方使用的是 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 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 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 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 3 )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 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 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 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 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 4 )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 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千纳税人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1997] 134 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 充通知》

(国税发 ( 2000] 182 号)的规定处理。

( 5 ) 依据国税发 ( 2000 ] 182 号文件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论购货方 (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益、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心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 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即国税发 ( 1997J 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情况。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 以外地区的, 即134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 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 的情况。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 获得的, 即13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的情况。

( 6 )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 ,应 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己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 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 得 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4. 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 1 ) 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 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 与纸质增 税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 2 ) 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 认 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 持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 IC 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 3 ) 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按以下办法处理:

也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 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 子信息同时进行 作废 , 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 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 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

进行修正。

(4 ) 在未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 虽 已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 不得作废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 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 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 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如下:

( 1) 走逃(失联) 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 生产企业无 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 无委托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 2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 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巳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 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千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 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 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 )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 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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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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