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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出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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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乌鲁木齐12月10日电(记者 戚亚平)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中新网乌鲁木齐12月10日电(记者 戚亚平)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记者10日获悉,新疆兵团新近印发《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征缴收入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2%。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新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上年度新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实施细则》提出,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逐步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实施细则》还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条件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所属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首次缴费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2年后,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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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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