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

“乔丹”商标纠纷案入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保护中文译名

江苏银行ipo,安岳论坛,绝密追杀

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迈克尔·…

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上诉,维持原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提审后,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法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该案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

吴兆祥认为,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与此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加推新闻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bafangmiaomu.com/fuguxw/72087/

作者: 头条新闻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