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核心为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一个看似简单的商标归属问题为何争议多年,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且判决结果一变再变?
据网易财经了解,在该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资料显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在该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终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img src="http://cms-bucket.ws.126.net/2020/0106/86aa3f80p00q3obx00039c000af00ebc.png?imageView江小白商标战尘埃落定: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