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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一审判属天丝,细数案件背后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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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内饮食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饮品行业的商标纠纷也精彩纷呈,一直是大家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前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多年爱恨情仇,后有两大泰国富豪(天丝集团背后的许氏…

 随着国内饮食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饮品行业的商标纠纷也精彩纷呈,一直是大家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前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多年爱恨情仇,后有两大泰国富豪(天丝集团背后的许氏家族和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1】)围绕红牛商标的各执一词。而最近,有关红牛商标的多年诉讼案件中,终于第一次出了比较实际性的判决结果,由于索赔金额高达37.53亿元,这起天价商标案件也成为了近期知产圈里的最热点。



      红牛天价商标案最新进展



      根据近日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京民初166)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饮料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的红牛系列商标案件迎来了一审判决,红牛饮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同时,高达1880万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红牛饮料方承担。

 

 



判决书部分截图



      判决结果一出,红牛饮料公司表示不服,发布了一则关于“红牛系列商标”案一审判决的声明,称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表示,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



      案件要点问题



      回到本次的案件,红牛饮料方的诉求:1、确认红牛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判令天丝医药公司向红牛饮料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



      诉讼过程中,红牛饮料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



      这个“共同所有”,怎么闻到了一丝丝熟悉的味道?



      那么,商标的所有权,是能靠红牛饮料公司所主张的“投入”和“贡献”来决定的吗?



      商标权应该归属于红牛饮料公司吗?



      在我国,商标的所有权一般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本次案件所涉及的17个红牛系列商标均在泰国天丝名下,且均处于有效状态。



      在中国商标网搜索天丝医药公司申请的商标,第一个含中文红牛的商标——也是本次涉案商标之一的第878072号“红牛 REDBULL”商标申请于1994年11月21日,并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公告,至今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中国商标网截图



      既然红牛系列商标已明确由天丝医药公司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红牛饮料通过与天丝医药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获得商标的使用权也并无争议。合同在2016年10月6日到期,自然也意味着红牛饮料公司已经无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于是,红牛饮料公司开始另辟蹊径,认为其在“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商业价值的形成以及品牌维护中做出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和决定性的贡献,依法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相关合法权益。

 

      不过这条“蹊径”看似是行不通的。北京高院在审理后认为,这种说法 “无法可依”。法院表明,作为无形资产的客体并不适用添附取得商标所有权,因为商誉是承载于商标之上,不能脱离商标而独立存在,二者无法进行现实的分离。因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故红牛饮料公司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通过天丝医药公司所出示的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足以证明,红牛饮料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使用天丝医药公司名下的“红牛系列商标”,被许可人并不因在履行许可合同过程中对许可标的即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则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反之,许可人亦无权因为被许可人获得了巨大商业利润而超出许可合同约定,要求被许可人额外支付许可费用。



      也就是说,想要以“贡献论”、“功劳论”来获得商标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红牛饮料的行为,有网友调侃道:“房子租了20多年,钱赚上了,最后把房子当成自己的,还问房东索要巨额装修费”。



      此外,这位租客还涉嫌转移本该由股东共享的共同房屋经营所得。据《财经》报道,许氏家族还发现严彬曾一度利用关联交易将红牛饮料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公司,对此许氏家族以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为原告将严彬告上法庭。公开判决书显示,严彬曾经上诉以“其并非中国公民,而是泰国公民,北京既非其住所地,也非其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驳回),目前该案交由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

 



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1号



      不仅如此,这位租客甚至还提出了,房东提供房子就是把房子直接转让给自己了的言论。



      究竟是许可还是转让?



      红牛饮料公司表示,根据“95年合资合同”及“98年合资合同”的约定,“红牛系列商标”属于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对其应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天丝医药表示,上述合同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指天丝医药公司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绝非转让红牛商标所有权。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合同中关于“提供商标”的表述。



      对此,北京高院认为,天丝医药公司“提供”商标并不能直接解释为转让或者转移商标的专用权,通过许可方式亦是“提供”的形式之一。此外,自红牛饮料成立起的二十余年,天丝医药与其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关于商标属权并无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红牛饮料公司曾基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就天丝医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主动撤诉),这一行为亦表明,红牛中国曾经认可双方仅为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法院还查明,红牛饮料公司曾申请注册了第5546456号图形商标、第5617039号“红牛及图”商标、第5926691号“纤牛”等12个商标,但均转让至天丝医药公司名下,如果红牛饮料公司认为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应为其所有,其无须额外对前述商标予以转让,故该行为亦可印证合同条款并非针对“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进行的约定。

 

中国商标网查询到第5546456号商标状态及流程



      且目前搜索红牛饮料公司名下的红牛相关商标,均处于未注册成功的状态。同时这也表明,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一直紧紧攥在天丝医药公司的手中。

 

 



部分红牛饮料公司的红牛相关商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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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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