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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秦子越起诉视觉中国侵犯肖像权 判赔211800元

fs2you 堂山,集通铁路,思想汇报2011年3月

视觉中国被指未经许可售卖原告照片在起诉时,秦子越称二被告在共同经营的网站中,未经同意擅自将其数百张照片放置在网站中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秦子越…

视觉中国被指未经许可售卖原告照片
在起诉时,秦子越称二被告在共同经营的网站中,未经同意擅自将其数百张照片放置在网站中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秦子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对此,被告视觉中国公司辩称,其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中国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
汉华易美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秦子越肖像,对其肖像的使用是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因此不构成对秦子越肖像权的侵犯。
其次,汉华易美公司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明确授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避免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另外,涉案图片客观上没有作为肖像权授权的价值,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品牌方获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子越带来实际的损失。
一审:被告商业性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不属合理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涉案图片时,由于上述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其次,原告秦子越作为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予过度干预;反之,对于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领域,如生活场景,其肖像权则应受到保护。而被告使用该些照片具有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其次,网站明知该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子越,仍销售该些图片,属于明显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若不加以禁止,会严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利益。被告使用该些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商业性使用秦子越肖像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犯了秦子越的肖像权。
综合该案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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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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