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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宣判 比特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首获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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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新闻讯(记者 孟凡霞 实习生 李赫)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该院首例比特币案,对于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

头条新闻讯(记者 孟凡霞 实习生 李赫)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该院首例比特币案,对于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予以了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不足,因而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宣判是中国法院首次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虚拟的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2013年5月7日,原告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支付价款500元,该交易订单于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并完成。上述店铺标注其为比特币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铺。之后原告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付款共计19920元。2017年5月,当原告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而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宝公司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过,杭州互联网法院方面表示,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财产的稀缺性、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综上,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对于此次宣判中对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认定,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对头条新闻记者谈到:虚拟货币作为资产的存在形式,只要是自由买卖,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根据《民法通则》,就会将其作为老百姓的资产进行保护。王红英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货币,美国相关的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律地位的确认;同时,我国央行也已经启动了对数字货币的研发,这也是在国家层面的一种肯定态度。

但同时他也表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前在我国尚未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也没有成立相关的数字货币的交易所,因此类似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买卖纠纷,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明确的支持。王红英建议投资者,在没有相关立法的保护机制出台前,投资类似数字货币一定要谨慎。目前数字货币多达上千种,交易平台也是良莠不齐,因此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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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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